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发展的新形势,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推动学科建设,提升我校的学术水平和内在竞争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对本部门的科研项目负有相应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 课题分类
第三条 根据我院实际和今后发展的需要,可按课题经费来源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纵向项目。指由国家、部、省、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划拨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2.横向项目。指由政府部门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以及联合开展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研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
3.学院科研项目。指学院为促进科研发展设立的科研基金项目。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校级课题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科研处负责做好遴选和推荐工作;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合同(协议)书等的编制和签订工作,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确保申报项目研究的质量和材料的真实性。
第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原则和程序:
1.校级科研项目采取自由申报、专家评审和择优立项的原则。
2.项目申请者根据学校课题立项原则和选题范围精心设计、论证,并按照要求填写《成都文理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申报表》。经所在部门和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对《申报表》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正式列为校级科研项目。
3.紧迫课题由学院直接安排立项。
第六条 审批校级科研项目的原则
1.课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研究方向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可行;
2.课题论证充分,计划符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
3.向重点学科倾斜,积极扶持校本研究和青年研究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项目组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认真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
第八条 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认,就要认真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实施;校内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负责单位牵头组织落实计划,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积极主动配合,经常交流进展情况。
第十条 科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
课题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决定课题组成员及其分工;决定该课题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课题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课题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负责课题的提出、总体设计并主持课题的研究工作;按规定按时向学院或课题下达部门汇报课题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对课题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院的权益;对课题按计划完成负完全责任;对课题组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完全责任;对课题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课题负责人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的,作无故中止项目处理。无故中止项目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一条 科研处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引导科研人员合理统筹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或管理人员对各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课题组应主动接受学校领导和科研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填写《成都文理学院中期检查表》。
第十三条 各项目在完成研究任务后、申请课题评议前,必须向科研处移交鉴定评议前的所有课题档案材料;鉴定或评议后再补交成果鉴定或课题评议的有关资料和研究计划完成情况简表,经费使用情况结算表等。
第十四条 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评议或鉴定等方式。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承担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至少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一个月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同一课题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半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或参加人在发表论文、形成成果时均应署名“××项目资助”字样,校级项目必须有1-2篇公开发表的论文方能通过结题验收。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提交全套科研项目结题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合同方办理验收、评审、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凡我校负责或参加研究的科研项目,课题组均需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并移交科研处。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书面、电子、图片等相关材料:
1.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调研报告、课题申报书、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以及专家推荐意见、领导的有关批示、主管部门的批示或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等。
2.在研究过程中有关进展的资料(会议记录、数据、图片,研究报告)、科研成果或产出(论文、专著、专利、鉴定等),管理材料(阶段小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报告、总结报告、结题报告、结题跟踪报告),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等情况。
第六章 横向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我校各单位、教职工承接的各级企事业单位技术开发研究、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方面的科研项目。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的签订须经科研处审核,分管领导签批,学院加盖公章。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书原则上须使用科技部印制的规范格式文本,规范文本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或多份,除委托方和受托方自留外,一份须在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报科研处备案。未经学院正式审批备案的横向科研项目,不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管理,学院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合同或协议内容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需与科研处签订相关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约定履行合同或协议,对未按约定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发生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裁决后,确定由学校代为赔偿的,学校承担部分不超过从该项目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不足部分由该项目负责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害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提取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总额的10%作为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所有科研经费都须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管理范围: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校级项目提供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 审批权限:课题经费由科研处、计财处统一管理,院计财处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科研处根据课题组经费申请使用报告和课题进展情况,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课题经费报销坚持科研处及计财处联合审批制度。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实报实销,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课题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预算、使用支出和决算等,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令法规执行,具体规定参照《成都文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限制或终止经费使用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立项课题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6.项目研究和出版方面有涉外、安全问题;
7.中止项目协议;
8.申请撤销项目;
9.未能按计划进度开展课题;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1.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处的指导下,制定项目经费使用计划。
2.项目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3.购买科研项目所需的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等,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4.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者,停止对该项目的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因不可抗力需终止研究工作的,须向科研处提出报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复后,作因故中止项目处理,剩余经费返还学院。
5.科研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八章 资助学术著作出版
第三十条 学院资助出版的目的是帮助我院教职工顺利出版其学术著作,提升成果水准,促进学科发展。资助范围是具有原创性的学术专著,即申请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系统深入研究所获得的理论上的重要创新或实践上的重大发现。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出版基金资助对象:
1.不公开发行的图书;
2.编著、论文集;
3.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4.一般教科书、工具书;
5.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第三十二条 资助出版按照个人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执行,优先资助对重点学科建设有重要意义并由国内外著名出版机构出版的学术专著。申请人必须是我院教职工享有著作权的。
第三十三条 享受资助出版的著作,其作者的工作单位须为“成都文理学院”,须在扉页上标注“成都文理学院资助出版”和“文理探索丛书”字样。
第三十四条 申请出版资助须向科研处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书稿“前言”、“目录”和“出版合同书”复印件,以及能反映书稿水平和特点的部分样稿、主要参考文献等。科研处审核合格后提出资助意见。
第三十五条 获批准的出版资助经费,由科研处直接拨付相关出版社。获得资助出版的著作出版后,受资助者须向科研处提供该出版物十册。受资助出版的著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作者再次申请资助时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 受出版资助的专著不再享受学院科研奖励条例的有关奖励。若受资助的作品发现存在违背学术道德或其他重大问题的,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撤消或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此前的有关文件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不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