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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成都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6-06-28      

成都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的规定,设立成都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审议、评价机构,在学院董事会的支持下展开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各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组和有关系、室负责人组成。任期中,其组成人员调整、人数增减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通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负责学院学科建设规划的审议,学科建设项目立项的审定,学科建设项目的落实、检查、评估、验收等有关重要事项。

第七条 负责学院科研规划的审议,科研项目的立项、检查和评估,上报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审查等须议定的有关科研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负责学院教学规划、教育改革、教学计划的审议,教学研究成果的审查和评定,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新专业设置方案的审议等须议定的有关教学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负责学院科研成果、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审议及成果的评定工作。

第十条 负责学院学术梯队建设计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审议,审定引进学术带头人的人选。

第十一条 负责学院重要学术活动的统筹、组织与审批。

第十二条 就学术领域需议定的重要事项,向学院董事会、院务委员会、院领导和学院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要切实推进学院职称评定制度的改革创新,实行“按岗聘任”、“评聘结合”,自主评定学院教师职称。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院对与学术抄袭、学术信用等有关的学术争议的仲裁。

第十五条 受学院董事会、院务委员会的委托,研究、审议、处理与学院学术工作、学科建设等涉及学院发展有关的提议与事项。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的基础上,决定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需要表决重要事项的会议,会议实到人数应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表决采取不记名表决方式,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人数1/2以上同意时,即获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学院各职能部门需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将提案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后呈送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决定是否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临时工作机构,对其专门事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但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以书面形式对某些议定事项形成决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学院此前的有关文件与本章程有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不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规章制度]成都文理学院科研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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