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和支持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勤工助学中心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协调校内各单位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建议标准,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按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协调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各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协助学校做好本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按照三全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保密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要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内容和强度应当适宜学生参加,不能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主业。
(三)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教师个人或团队的科研项目,鼓励后勤单位、校办企业和校内其他经营性服务单位在条件允许时适当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锻炼机会。
(四)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技术岗学生原则上安排需要实习的学生,满足学生实习需求。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学校机关与直属单位以及学院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技术岗。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技术岗位是指协助处理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连续性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于每年6月15日以前确定最终用人名单。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需求进行核定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不再纳入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各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规章制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需由本人填写《成都文理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经学院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持学生证和申请表到用人单位报名面试,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要求、学生个人意愿和条件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学生同一时间段内仅能参加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或技术岗工作。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做好培训、教育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用人单位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正式工作人员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综合表现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实效及在岗履职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勤工岗位的酬金标准。
(一)计酬方式
固定岗和技术岗以月计酬,临时岗按小时计酬。
(二)酬金标准
1.固定岗:100元-500元/人/月(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设定);
2.临时岗:16元/人/小时;
3.技术岗:1200元/人/月。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和技术岗酬金每月结算一次,临时岗按活动结束时间结算,用人单位需将学生的酬金核算后报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核准,在酬金规定上限范围内者由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财务处核发。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由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教师个人或团队科研项目或校内其他单位有专门经费支持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或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由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和开展勤工助学的相关活动,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用途。
第二十一条 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和资助,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统一管理,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的核查
第二十二条 校内用人单位每年6月向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单位当年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认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或自筹资金用于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内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岗位数量直至取消设岗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用人单位应适时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用人单位考核优秀的学生,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相应部门根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对因学习压力较大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劝其暂停或终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