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以及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本办法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与注册,学制与学习年限,考勤与请假,课程选修、考核、成绩记载和学业警示,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和退学,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业证等学籍事项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文科学素养较高、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创新与实践能力较强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成都文理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原毕业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查合格的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流程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信息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以及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如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者,取消其所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八条 新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按时报到入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无法在校学习,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参军入伍,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创业,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需持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规定时间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进行选课、课程学习和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年学分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专科学制3年,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习困难的,可以申请降级;学业警示考试后学生一学期有4门课程或连同以前各期累计有6门课程仍不合格者,应当降级到下一个年级学习;学有余力的,可以申请跳级。降级、跳级的相关手续在开学2周内办理。
第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降级的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和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作旷课处理。理论课、实验课旷课的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军训旷课的按每天 6 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的,根据学生工作部相关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手续应当交教务处备案。因病请假的,必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请假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4周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销假。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获批准的,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以上,自告知之日起5日内仍未返校的,原则上按退学处理。
第五章 课程选修、考核、成绩记载及学业警示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根据培养方案、课程学期安排、个人学习能力以及学习进度等情况,合理选修每学期的课程。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选修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按规定选课;未选课的,不能参加该课程后续的修读、考核等教学环节。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课程自修:
(一)在课程开课前已基本掌握学习内容的;
(二)重修课程因上课时间冲突,任课教师同意免予部分或者全部课堂学习的。学生申请课程自修应当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并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作业,参加课程考核,任课教师据此记载成绩,学生的自修申请由任课教师放于试卷袋中统一归档。自修课程申请需在课程所在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学生应当在课程开出2周内提出自修申请。
思想政治类、实践环节类课程和含有实践(实验、设计)的课程不能申请自修。
第十九条 学生未申请自修有下列情形之一,任课教师可以取消其课程的正考和补考资格,成绩计为零分:
(一)经抽查无故缺席 3 次的;
(二)旷课时间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等超过三分之一的。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教研室或者课程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采用过程性评价,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测试、课堂讨论、实验报告、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课程成绩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40%。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者两级制。百分制对应五级制的换算关系为:0-59分对应不及格,60-69分对应及格,70-79分对应中等,80-89分对应良好,90-100分对应优秀。五级制对应百分制的换算关系为:优秀对应90分,良好对应80分,中等对应70分,及格对应60分,不及格对应35分。两级制对应百分制的换算关系为:合格对应80分,不合格对应35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学生学业成绩的记载、出具应当真实、完整。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应当定期归入学校档案馆保存。
学业成绩记载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首次修读并获得成绩的,在其成绩表上注明“初修”字样;
(二)考核缺考的,成绩以零分计,在其成绩表上注明“缺考”字样;
(三)补考、重修、刷新获得成绩的,分别在其成绩表上注明“补考”“重修”“刷新”字样;
(四)课程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成绩以零分计,并分别在其成绩表上注明“作弊”字样;
(五)出具学生学业成绩表,以每门课程获得的最高成绩显示,并在其成绩表上注明对应字样;
(六)补考成绩按补及格或补不及格记载,缓考、重修成绩按正考记载并计入平时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课程考核。因病、考试时间冲突等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缓考。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补考或者重修,补考不能申请缓考,未补考的或者补考不及格的,只能申请重修。补(缓)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进行。
通识教育课程(大学英语、他语种除外)、非限制选修课程、研讨类课程、综合实践类课程不组织补考和缓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必修课程、限选课程不及格的,应当重修该课程。任选课程不及格的,可以重修该课程或者修读其他选修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理论课程考核合格,需要刷新课程成绩的,可以申请该课程的刷新修读。刷新修读获得的成绩不作为评优、评奖等成绩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程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不合格者应在在校期间参加重新学习。重新学习不合格,不参加重新学习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因病免修体育课必须要有医院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和课程承担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体测不合格者不能毕业,免测、缓测等相关规定按《成都文理学院学生体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可以在合作高校/企业修读课程。跨校/企业修读的课程学分,参照《成都文理学院课程认定办法》进行学分认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短期交流、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校创新教育和实践教学相关规定进行学分申请。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开学1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查分,开课学院应当在接到查分申请后2周内回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内有4门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者连同以前各期累计达到6门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校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学业导师应协助辅导员与学生谈话,进行学业警示教育,并与家长沟通,填写《学业警示谈话记录表》,送学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凡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无效计,并根据《成都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罚条例》的规定,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并通知本人和通报家长,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学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办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一)学习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推荐,经转入学院按规定程序考核证实达到转入专业学习要求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符合转专业条件者。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许转专业:
(一)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在原专业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四)定向生(身体确有缺陷者除外);
(五)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六)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第三十六条 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后,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如特殊情况须在一学期后,经主管教学领导审批,方可提出申请。在实行学年学分制期间,凡学生转专业,在办理手续时有不合格课程或第一学年后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必须转入相应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七)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跨校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完成转学备案的,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完成转学备案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条 学生转出或转入我校,应由教务处进行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待省教育厅接受转学备案后才能正式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严格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转专业、转学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按照本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认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尚未办结有关手续前,应当在原学校继续学习。
第四十三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其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病、创业、出国学习及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病无法继续学习超过1个月的;
(二)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学习超过1个月的;
(三)需中止学业创业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期限为1年,经学校批准可以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兵役期间,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国家相关处罚条例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创业休学的,保留学籍2年。
第四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核,学校教务处审批后方能离校。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参加学校的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当在学期开学前3天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的,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核,学校教务处审批后予以复学;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条例处理。复学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办,结合学生意愿,可选择相近专业学习;其学费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
第四十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确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但审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取消学籍:
(一)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请假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获批准的,逾期两周以上,自告知之日起五日内仍未返校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因违法违纪等原因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学校不受理第(七)项此种类型的申请。
第五十一条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送达拟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学生有权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通过学校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学生在接到拟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二条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决定以后,学院应当将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本人,由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 60 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接到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决定书后,应当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领取退学证明并离校。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成都文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业证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读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达到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80%以上的,可以申请跳级到毕业年级修读。学院应对其学分和学习能力进行审查,经教务处批准,可以跳级到毕业年级修读,达到毕业要求后可提前毕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未达到最低毕业要求,但已获得最低毕业学分70%的,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回校申请重修不及格的课程,达到最低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如学生获得的总学分低于毕业所需最低学分70%的,做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五十九条 获得最低毕业学分,但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毕业当年发给结业证书,纪律处分解除后,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准予毕业的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招生或学籍异动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学习层次及专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电子注册,并由四川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和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发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