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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文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
2021-09-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专科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以及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处分期限期满,按照《成都文理学院解除学生处分暂行规定(修订稿)》有关程序申请解除处分期限。申请解除处分期限后,学生受处分的事实依然存在。解除处分期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将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三)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四)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五)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处分考察期内推优、评优、评先资格;

(二)毕业、授予学位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情节较轻,司法和行政部门未予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年级辅导员和所在学院负责人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学生旷课时数按旷课阶段的实际行课时间计算,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集体劳动、运动会按每天6学时计算。学生一学期旷课11学时以内应给予通报批评,旷课11学时及以上按下列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一)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1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上课、参加实践活动、军训及各项集体活动时,须凭书面假条请假。请病假须要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从严掌握。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带班辅导员审批、报所在学院备案;三天及以上至五天以内的由带班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批;五天及以上至十五天以内的报带班辅导员、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审批;15天及以上的报带班辅导员、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学校教务处签署意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假满未销、未假而出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学校秩序,制造校园混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一卡通、就业协议书等证件或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变造、伪造、盗用或冒领各种公文、证书、证件、证明、票据、印章、成绩单等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酒后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的,或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或散发、张贴商业性广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损坏校园设施,破坏绿化,攀折花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设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损坏消防器材设备或违反前述规定,引起火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周末晚点名累计达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不假离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二)未经批准,两次以上未按时返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无理取闹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由他人代替出勤或代替他人出勤,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攀爬宿舍或翻围墙、未经允许进入泳池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五)未经允许在学校组织或协助他人从事校园招聘活动者,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有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严重损害社会风气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猥亵他人或侮辱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行为不得体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侮辱、骚扰、谩骂、恐吓或威胁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诽谤、诬告或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或敲诈勒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网络帐号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责令承担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承担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拾物拒不归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教唆、组织或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伤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防卫过当,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聚众斗殴为首的或邀约校外人员参与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网络进行违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制作、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形式参加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 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出租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或让其进入寝室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学生寝室或带异性进入寝室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就寝时间后,仍滞留异性学生在寝室内,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在寝室内使用明火者,第一次全院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存放或者使用违章电器和各种炉具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接电源者,除赔偿修复线路的全部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未经批准,学生宿舍熄灯后十分钟至一小时以内回宿舍者,进行批评教育;超过一小时回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若无理取闹或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次以上违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 未经批准,擅自在学生宿舍之外借用或租用房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搬回;限期不搬回或再次违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在宿舍之外住宿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一)在规定学习时间内(星期日晚7:00至星期五下午5:30)进行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碟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擅自组织成立社团或在社团活动中违规者,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组织成立社团,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社团活动中,违反学校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安部对部分道具实行管制的规定》,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相类似的单刀、双刃、三棱尖刀等管制刀具进入校园者(少数民族学生按民俗习惯的佩刀如带入校园,须在报到三日内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由学工办将登记册连同刀具一并交学校保卫部门集中保管,待学生毕业时归还学生本人),一经查获,除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刀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评奖、评优、资助、竞赛、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组织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调查学生违纪过程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因违反本章所列条款,受到一次记过以上处分或两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再次违反纪律被处分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违反纪律,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学校拟给予处分的种类,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结论等,应当作为处分决定书附件由发文单位归档。

第三十一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有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并由四川省教育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给予某一级别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1年9月1日修订。原《成都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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