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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文理学院解除学生处分规定
2020-10-29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努力成才,学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成都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修订)》和《成都文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第一、二、三项或一、二、四项或一、二、五项基本条件的学生,可以在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解除处分。

(一)不属于第五条规定之列的处分;

(二)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满6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且本科学生受到两次(含两次),专科学生受到一次(含一次)以上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三)因旷课受到处分的,在考核期内无旷课现象。

(四)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的,在考核期内课程考核无不及格且课程考核成绩位列班级或专业前50%。

(五)因其它情节违反学校管理秩序受到处分的,考察期无违纪行为且量化成绩在班级前50%。

第四条 不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学生,但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且努力改正错误,达到以下要求的,可以在毕业时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一)受处分以后,代表学校参加各种市级及以上比赛,获得两次及以上奖励;

(二)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

(三)到部队服役。

第五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处于考核期内的;

(五)考核期满,未达到解除处分条件的;

(六)在校期间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七)违反《成都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修订)》第六条规定,受到处分的。

(八)违反《成都文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稿)》第十条规定,受到处分的。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受理部门

学生处分的解除根据“谁处理谁解除”的原则由学生所受处分的原处理部门受理。

第七条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成都文理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成员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听取申请者陈述意见,进行民主评议;

(三)辅导员根据申请者的陈述意见、实际表现以及班级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对申请者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四)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五)对因违反考试纪律或旷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决定;对因其它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六)对因违反考试纪律或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因其它违纪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解除处分受理时间

学校解除处分受理时间为3月、5月、9月、11月最后一个星期。

第九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等评定资格。

第十条 未解除处分的处分原件在学生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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