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文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依照本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三条 依照本规定履行学生申诉处理的职能机构为成都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该机构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正式注册的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学生应坚持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积极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受到下列处理或处分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退学;
(三)因违纪、违规受到的处分。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院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室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有权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听取申诉意见,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受理部门是学校校长办公室。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申诉书应附上学校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书 (复印件), 并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填写《成都文理学院学生申诉登记表》。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以《成都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诉人同意受理。
(二)申诉材料应包含申诉书、《成都文理学院学生申诉登记表》和相关处理决定书复印件,逾期不交视为放弃申诉;学生在该期限内提供其它相关辅佐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请适当延长。
(三)依照规定,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决定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复查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受理申诉后,依据受理的具体事项,决定适用申诉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申诉处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专门的申诉处理小组,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适用听证程序的申诉处理,按照本规定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申诉处理,申诉处理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查阅原处理材料,对原处理材料进行复查;
(二)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审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辩。申诉处理小组视情况也可以直接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辩;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的相关情况和意见;
(四)在掌握以上情况后,进行复查处理,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建议维持原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校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学校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并由学生签字确认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30日,期满后生效。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停止执行的;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十九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并由四川省教育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并且符合听证程序启动条件的,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决定举行听证。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听证评议小组,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处理该申诉,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听证程序适用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维护听证秩序。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将听证的时间、地点提前告知申诉人;
(二)在听证过程中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要求准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提交证据,支撑自己申诉请求,并有义务如实回答学生申诉听证评议小组成员的询问。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查明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到场人员身份后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事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部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在听证主持人主导下,申诉人与原处分或处理的部门分别就对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
(五)学生申诉听证评议小组成员向申诉人及原处分或处理的部门发问、质询,申诉人及原处分或处理的部门必须如实回答;
(六)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将听证的全部过程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申诉人、原作出处分或处理的部门人员、 学生申诉听证评议小组成员、听证记录员核对无误后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