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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文理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2019-1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文理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部分组成。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国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国家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优秀大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奖励名额以当年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资助名额以当年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执行。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按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分3档(分为2100元/人·年、3300元/人·年、4500元/人·年三个档次)。资助名额以当年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比例合理分配指标。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各项工作。各学院成立以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负责人、学生辅导员及学生代表(含同宿舍人员)组成的评审工作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各项工作,受校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和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和深度贫困县高职(专科)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和深度贫困县高职(专科)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助学金,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申请校内资助。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评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基本条件下,申请人还需满足一下具体条件:

1.学习年限。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

2.学习成绩。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如此类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学校须严格审核其是否满足“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要求,所有证明材料均需经过学校审查并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审查通过证明。

3.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按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不小于一个专业)确定,名额分解应实现大二及以上学生的全覆盖。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评条件。

1.学习年限。参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2.家庭经济情况。申请人在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认定,由各高校自行确定。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排名范围内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评选范围。评选范围按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不小于一个班级)确定,名额分解应实现大二及以上学生的全覆盖。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评条件。

申请人须在当前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9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及金额按政策比例及各学院学生人数、专业、贫困生数等因素合理计划名额,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下达各学院。

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政策比例及各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分配名额,并将相关政策通报全院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对象,可采用院系或年级或专业推荐,校级差额评选排序的方式产生。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院系(年级、专业)推荐审核,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院系(年级、专业)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本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厅。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院系提出申请。院系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厅。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预科生向培养高校申请)。院系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不得擅自变更资助人数)及申请人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及档次(分为2100元/人·年、3300元/人·年、4500元/人·年三个档次),并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拟资助学生资格条件、公示时间和范围等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本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在同一常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前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召开表彰大会,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助学金必须通过以社会保障卡为主的银行卡打卡发放,秋季学期按照5个月一次性发放,春季学期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获奖学生若出现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其违纪情况对获奖学生进行复核或停止发放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全力配合,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退学后不再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对本学年因休、退学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剩余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进行专项管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春秋两季资金发放前按照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结合资金剩余量进行等额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原《成都文理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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