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学院管理和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学院的统计工作,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促进学院又快又好地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统计工作是认识、分析学院发展现状、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学院办学水平评估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学院“规范化服务型”行政、教学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院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院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学院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实行统计人员责任制。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四川省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的统计资料。对统计工作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错报、漏报及伪报、篡改统计资料的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学院计财处是全院综合统计资料的归口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院的综合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并依法对全院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督。学院各职能部门、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涉及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学院计财处在统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全院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综合、专项统计调查表,搜集、整理、提供各类综合、专项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学院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数据审核修订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及统计资料保密制度;
(三)建立全院专、兼职统计人员队伍,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学习,对全院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比、表彰;
(四)对统计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及时为学院董事会及各级领导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五)在院信息中心的支持下,积极开发统计数据库,努力实现统计信息化,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
(六)负责学院财务收支状况的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第七条各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院计财处的指导下,及时、准确地填报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综合、专项统计调查表,定期向院计财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按学院要求提供其他统计数据资料;
(二)贯彻执行学院统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本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及时搜集、整理本单位统计信息,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四)围绕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为本单位的工作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五)在院信息中心的支持下,配合院计财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和统计数据库,努力提高统计信息质量和统计工作效率;
(六)保守秘密,凡未公布的统计资料,专、兼职统计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全院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一)教务处统计工作职责:
1.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2.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3.聘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4.图书资料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图书馆负责);
5.教学科研(含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实验中心负责);
6.学生教学违纪处分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二)政工处统计工作职责
1.在编教职工基本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2.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3.工会及职工福利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4.校园网络建设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信息中心负责);
5.院内各级出版物及各类简报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宣传中心负责);
6.教职工在职教育及培训工作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三)科研处统计工作职责
1.科研计划基本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2.科研经费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3.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成果鉴定)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4.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5.全院学术讲座(文理论坛)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四)学生工作部统计工作职责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奖、助、勤、贷、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2.学生院内外获奖情况及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3.学生社团基本情况及活动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4.学生文体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5.学生日常行为量化及违纪处分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6.学生日常思想、心理、身理健康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7.毕业生考研情况(取得复试资格人数、录取人数及录取学校)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8.本部门所管理的学院固定资产(见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包括表演服、文艺表演用品、学位服等)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五)招生就业处统计工作职责
1.招生计划及实际录取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2.学生实习情况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及填报;
3.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4.毕业生跟踪信息(用人单位跟踪、毕业生跟踪)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六)合作处统计工作职责
1.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办学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2.外籍教师(含港、澳、台)基本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3.学生非学历教育及职业培训情况的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4.成人教育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七)院务办公室统计工作职责
1.全院性会议基本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2.学院行政公文收发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3.学院安全工作(消防工作、卫生防疫、治安工作、食品卫生等)基本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4.学院安全硬件设置的基本情况及更新、改造、维修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5.学院安全信息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6.学生保险理赔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7.学生食堂基本情况及管理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8.学生集体户口基本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9.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见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包括一般办公用品类、交通运输设备类、学院陈列室展品等)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七)后勤服务中心统计工作职责
1.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见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类、一般设备类)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2.校园安全情况的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3.校园商铺基本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4.学院房产管理工作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5.校园绿化基本情况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6. 学生宿舍、教师公寓管理工作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7.校园物业管理(包括维修工作)统计资料的提供与填报。
第三章 统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学院统计工作实行填报、审核、汇总的工作程序。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地填报各项统计调查表,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不得延误学院统计报表的上报时间或影响统计工作质量。
第十条各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单位统计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认真审核,如果统计资料不实,应当责成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统计人员要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如果上报限期已到,可先行上报并加说明,核实后确有错误,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订正。
第十条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严格规范统计基础工作,要将统计工作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有效,在规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学院和有条件的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数据库和教学、科研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统计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统计人员要努力提高统计分析研究水平,加强对学院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科研、办学效益情况的综合分析,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热点问题与新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开展统计预测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三条学院各类统计资料,分别由学院计财处和各部门统一管理。学院综合统计资料由学院计财处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各类专项统计资料由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后送院务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口径必须一致,应依据学院上报的各类综合统计调查表和专项统计调查表,经学院计财处或院务办公室核实,并报学院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凡属于保密的统计资料,必须按照学院的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统计人员的义务和权力
第十六条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实是,恪守职业道德;
统计人员应努力掌握统计业务,通过培训和自学逐步掌握现代化统计手段,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统计人员要依法统计,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泄露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享有以下权力: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定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中涉及综合统计部分由院计财处负责解释,其他部分由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