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第二校区的校园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校园秩序,确保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管理若干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针对学院第二校区的实际情况,增补《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三)款中第4、5、6、7、8项,分别如下:
4.不假离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5.未经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返校者,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次以上违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无理取闹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6.进出校园将一卡通转借他人或代人刷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进出校园未按要求刷卡者,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次以上违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无理取闹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8.攀爬宿舍或翻围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〇一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