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确保201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76号)和《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就开展2013—2014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年级学生认定办法
(一)2010—2012级学生认定
1.在2012—2013学年度已经进行了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如果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贫困程度没有变化,各院(系)不需要组织重新认定,只需按照程序进行复查;
需提交材料:家庭贫困证明原件(A4纸大小,需由乡镇或街道及民政部盖章,近3个月内的有效)1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1份。
2.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有变化或第一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认定办法与2013级新生认定方式一致。
(二)2013级新生认定
2013级新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按照《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需提交材料:家庭贫困证明原件(A4纸大小,需由乡镇或街道及民政部盖章,近3个月内的有效)1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1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1份;其他证明材料。
(三)本次学生申请、班级、院(系)、学院评议、认定、审核均通过“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在认定时优先认定: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双方长期患病、残疾,造成劳动力弱或丧失劳动力;
3.父母双方下岗,且无法再就业;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已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
(五)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或降低认定等级,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在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电子设备、高档娱乐用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沉迷网络游戏等行为的。
4.恶意拖欠学费的。
5.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的。
6.未将各类奖助学金用作学费或生活费的。
二、网上申请认定流程(见附件3)
三、认定时间和进度
1.
9
月22日
,各院(系)通过“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本学年学生在校状态确认工作。
2.
9
月23日
,各院(系)将调整或新成立的资助工作组及专业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院资助管理中心(含专业(班级)评议小组、院系审核小组)。
3.
9
月26日
,各院(系)完成相关贫困学生认定政策、资助政策宣讲工作。
4.
10
月14日
,各专业(班级)评议小组完成专业班级评议、院(系)审核工作。
5.
10
月21日
,院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全院汇总及网上审核、公示工作,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6.贫困认定的相关材料与国家助学金材料同时报送(报送时间与要求另行通知)。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关乎到资助资源合理分配和学生资助工作的目标实现问题,各学院(系)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注意运用多种媒体,要将认定工作公开透明化,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2.辅导员是班级评议环节的第一责任人,院(系)学工办主任是院(系)审核环节的第一责任人。认定工作实行责任倒追制。各院(系)学工办需统筹协调好本院(系)一、二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 完善评定学生的基本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并严格按照进度要求完成认定工作,避免工作拖沓影响全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开展。
联系咨询电话:82841509(一校区) 61565019(二校区)
特此通知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操作指南(学生)
注:以上附件均在文理学院网站或学工在线网站下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