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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4-09-29      

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为保证我校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使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管理体制。
    1.
凡承担本科培养任务的教学单位应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其职责是:对本教学单位本届本科毕业生按照《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列出拟授位毕业生名单,并进行初审,合格者提交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复核。
    2.
校学位委员会在教务处设立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的职责是:
  
1)汇总各教学单位学士学位申请名单,并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复审,合格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位的意见,组织人员按规定订购、填写、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3)对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总结、登记、造册,存档,并及时向校学位办和省学位委员会报告工作等;
  
4)负责对我校新增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专业的申请者进行初审;
  
5)负责日常性管理及咨询工作。
    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士学位工作的审批机构,全校授位工作都必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其职责是:
  
1)审查并批准全校当年本科毕业生授位名单;
  
2)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者,即可确定通过;
  
3)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不够条件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消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坚持德、智、体、美诸方面考核的原则,达到要求者,方可授位。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各项要求,成绩优良,并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者;
2.
申请试读的学生;

3.结业离校的学生。

第五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我校规定学习最高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审定程序
    1.
各教学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细则提出的标准,逐个审核毕业生的各项成绩和有关材料,然后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报送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原则进行最终审定,并经出席委员讨论通过,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实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在必要时可抽阅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和有关材料。
    3
.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补。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八条 本细则经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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