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和尊严,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4年)、《四川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等文件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院专职、专任和兼职的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与相关工作的教职员工等。
第三条 我院教职员工应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四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进行科学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有关问题研究进展情况和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引文应以采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三)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被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四)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际研究人员和辅助人员等。
第五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三)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四)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五)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六)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同意。
(八)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六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四)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本,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力。学术批评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八条 学院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和其他人员广泛宣传。
(二)在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人事录用、职称晋升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应向有关部门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并取消其相应资格。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九条 我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不端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向新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相关信息时,不如实报告自己的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职、学术成果;对自己进行不当评价、虚假评价自己,学术浮夸,随意冠名为“国际知名学者”“著名хх家”等,损害学校的学术声誉。
(四)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十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违反本规范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相关职能部门、院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本规范的适用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应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承担一切责任。学院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成都文理学院科研处。
200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