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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文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7-10-31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目的

为了加强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使学生成为既全面发展又学有专长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才竞争所需要的合格大学生。

二、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学校全日制在籍注册后的在读本、专科学生。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根据《成都文理学院学生行为量化评分办法》,参评学期量化分未达80分者;

2.在参评学期内因违纪受到行政、党、团组织纪律处分者;

3.恶意欠费者。

三、奖学金的类别、比例、奖励标准和特殊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每学年评定一次,每人8000元,按《成都文理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计划的指标评定。颁发教育部具印的荣誉证书。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每人5000元,按《成都文理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计划的指标评定。颁发四川省教育厅具印的荣誉证书。

(三)学习奖学金

学习奖学金分为: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

(1)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以参评学期的学习成绩为标准,按其排名而定;

①学期学习平均成绩

②考试科目以实得分计,考查科目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0计。

(2)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①一等奖学金:按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学生人数的2%评定,每人每学期1000元,颁发学校具印的荣誉证书。

②二等奖学金:按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学生人数的6%评定,每人每学期500元。颁发学校具印的荣誉证书。

③三等奖学金:按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学期300元。颁发学校具印的荣誉证书。

(3)评定的专项要求:

①学生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获得者,该学年的考试考查无不及格课程且学习总评成绩排名须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或班总人数的前50%以内。

②学期行为量化评分排名须在本专业或班总人数的前50%以内。

③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a.在第四学期前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者,毕业前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者(外语、艺体类专业学生、专科学生根据专业要求对照执行);b.在二年级前文科学生通过四川省计算机一级考试、理科学生通过四川省计算机二级考试者(计算机专业学生、专科学生根据专业要求对照执行);c.在二年级前通过四川省普通话二级甲等测试者。

(四)社会工作奖学金

1.评定范围、比例和奖励标准:

(1)评定范围和比例:

凡在各级各类学生管理服务机构担任一定职务且工作满一学期的学生(包括寝室室长、班团小组长)。按符合基本评定条件的学生人数的8%评定。

(2)奖励标准:每人每学期300元。颁发学校具印的荣誉证书。

2.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定的专项要求:

(1)参评学期考试考查成绩排名居该年级(班)总人数的前60%以内,考试考查成绩及格以上;

(2)参评学期行为量化评分排名须在班总人数的前50%以内,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办事公正,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②开展学生活动(含社团),成绩显著,在安全稳定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③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积极热情,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五)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奖学金

凡应届毕业生中被授予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的,一次性领取200元奖学金,颁发四川省教育厅具印的荣誉证书。

(六)社会资助奖学金

按照学校与资助方达成的协议执行。

四、评定程序

(一)学期评定

学生奖学金评定按学期进行(四年制本科学生评定学期为1—6学期,五年制本科学生评定学期为1—8学期,专科学生评定学期为1—4学期)。每年的3月、9月分别评定相应上一学期奖学金。

(二)有限兼评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间不兼评,但可与校内奖学金之间兼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兼评后奖金按学年度奖项最高额度发放。

学习奖学金之间、学习奖学金与社会工作奖学金之间不兼评。

(三)公示制

学院初评结果须面向学院公示七天(或五个工作日),学校最终评审结果面向全校公示七天(或五个工作日)。对评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师生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反映,公示期后不再受理投诉意见。

(四)逐级审查

由年级根据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初评,经学院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审小组审查后,报学生工作部复核,最后由学校批准。

(五)表彰

根据评定结果,学院或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并按评定标准一次性向获奖者发放奖金和证书。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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