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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院内申诉暂行管理办法
2014-0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院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取得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院提出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申诉,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学生申诉的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学院给予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学生可以依据本办法向学院提出申诉:

(一)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三)退学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须在收到或视为收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若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逾期申诉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申诉受理部门核查属实后予以受理。

第六条 受理学生申诉案件应由申诉人提交书面申诉书和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系、专业、班级及学号;

(二)申诉时间;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学生申诉,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监护人、其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七条 多数人因同一事由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含三人)的代表人,并附所有申诉人出具的委托书进行申诉。

第八条 学院受理学生申诉案件的部门是院务办公室。

第九条 院务办公室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申诉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理由;

(三)符合申诉条件,但申诉材料不齐备或申诉载明内容不合要求,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条 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重复申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又再次申诉的;

(五)委托代理人申诉,其代理人不具有代理资格的。

第十一条 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受理、处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申诉人的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是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申诉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政工处负责人、院务办公室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学工部负责人、各系负责人、学友会代表、教师代表、团委代表、学生会代表、普通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部门在受理学生申诉案件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须将学生申诉材料递交申诉委员会主任,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根据申诉案件的内容,在征求学院主要领导意见后,确定申诉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该项申诉案件的申诉复查小组进行复查。申诉复查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但与申诉案件有关的原处理部门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案件。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查阅原始材料;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进行核实、查证;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申诉复查小组集体讨论形成复查结论,经申诉委员会主任审查确认后作出复查决定。

申诉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申诉委员会相关成员会议,对申诉复查小组的复查结论组织审议确定。

第十六条 采取听证会方式处理申诉案件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须在收到受理申诉部门递交的申诉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由申诉受理部门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复查小组的复查结论或申诉委员会的审议结果作出如下复查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校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校规错误的;

3.处理、处分程序不当的。

申诉委员会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应提交学院作出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院务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人在申诉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及时通知申诉委员会停止申诉复查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采取听证会方式处理申诉案件的,可以采取听证会方式处理申诉案件。对没有请求的,应在召开听证会前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会方式适用于:

(一)受到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的申诉;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复查小组组长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并宣布中止、延期、终结或者结束听证会;

(三)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

(一)申诉复查小组成员;

(二)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

(三)申诉人所在单位的代表;

(四)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五)学院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和经办人;

(六)证人、鉴定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会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会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依据材料;

(三)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听证会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会记录员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应当组织申诉复审小组成员合议,并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在听证会结束二天内提交申诉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相关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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