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公告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改进与完善我院国家级考试监考工作的通知
2015-11-19      

院内各部门:

为适应国家级考试规格高、要求严、规模大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院国家级考试管理,维护国家级考试的严肃性,更好地保障国家级考试全过程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的意见,对我院所有国家级考试的相关组织及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 有效保障在我院举行的各项国家级考试,是我院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承担相应的监考组织与实施工作,是全体教职员工的职责所在;

2、 全院凡年龄在45周岁(含45岁)以下的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45周岁以上的教师自愿参加),每次监考工作所需工作人员的安排,由教务处牵头、人事处协助落实;

2.1 因生病或其它不可抗因素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换监考教师的,须上交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并盖章的书面说明, 报人事处备案;

2.2 怀孕及其它特殊情况不宜参加监考的,由各部门领导签字后统一将名单报送教务处和人事处;

2.3 学工部、后勤处值班的老师由学工部、后勤处领导签字后统一报名单到教务处。

3、 各部门务必高度关注,按人事处、教务处安排的人数落实好监考任务,并指派一名监考工作联络人(教学单位的要求必须是教学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监考教师的召集、联络、通讯等事宜。

4、 为及时确定监考教师,完成考场安排,请各部门于每次国家考试前一周周五前将监考教师名单(从人事处提供的名单库中提取)报教务处(注:书面盖章稿和电子稿各一份)。监考名单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换,以确保国家级大型统一考试的安全有序进行。

5、 监考教师应参加教务处于考试前统一组织的考前培训,对于因特殊情况未参加考前培训的监考教师,请各部门监考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的监考培训。

6、 特别提醒:国家级考试监考时间段内,监考工作人员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成都文理学院教务处、人事处

2015年11月19日

上一条:关于开展2016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检测的通知 下一条:四川省高校第三届大学生乒乓球赛参赛通知

关闭 【打印】  【收藏】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学校地址:成都市金堂县学府大道278号(邮编610401) 成都文理学院版权所有  蜀ICP备11012699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102000211号